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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省!已经开始对氮磷污染单独做工作计划了,陕西这样做的...

摘要

两个时间:


2018年6月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安装氮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2019年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全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两个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


出水总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下;


出水总磷浓度控制在0.2mg/L以下。


四个措施:


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升级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


磷肥和磷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行业:强化末端脱氮除磷处理;


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以下是全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陕西省氮磷污染源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陕环办函〔2018〕7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遏制我省地表水氮、磷污染,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设,强化氮磷污染治理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省厅起草了《陕西省氮磷污染源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6月11日前反馈省厅污防处。


联系人:省厅污防处王建平029-63916157

省环科院水所陈宣029-85365502

029-85365503(传真)


附件:陕西省氮磷污染源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电子件已上传“环保统一战线”QQ群)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陕西省氮磷污染源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遏制我省地表水氮、磷污染加剧势头,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设,强化氮磷污染治理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氮磷排放达标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2018年6月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安装氮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2019年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全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氮磷重点行业企业名录和台账


根据氮、磷排放重点行业(详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我省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建立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名录,识别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每覆盖一个重点行业,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总量处牵头,执法局参与)


(二)摸清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底数


按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于2018年6月底前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执法局牵头,监测处参与)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每季度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氮磷排放总量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总量处牵头,污防处、监测处、执法局等参与)


督促指导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总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半年上报氮磷排放监测数据,摸清行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总量处牵头,污防处、监测处、执法局、督察办等参与)


(三)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


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编制实施氮磷污染防治方案,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开展磷肥和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高磷回收率;提高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行业水循环利用率,强化末端脱氮除磷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后或支流汇入干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污防处牵头,环评处、科技处、执法局等参与)


(四)严格氮磷固体废物管理


指导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磷矿采选尾矿库和磷石膏堆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推进磷石膏堆场标准化建设,实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化建设并严格管理磷矿采选企业尾矿库,杜绝尾矿库外排水不达标排放。(执法局牵头,应急处、环评处等参与)


(五)实施区域氮磷排放总量控制

结合流域水质现状和改善需求,识别重点区域,提出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行政区域名录,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确定对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总量处负责)


对于氮磷超标流域控制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相关规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总量处牵头,环评处参与)


(六)加强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高风险湖库的氮磷防治


对于氮磷污染负荷较高的湖库,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制定氮磷控制目标。在汇流区,逐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氮磷污染源综合防治,控源减排,降低湖库营养化风险。(污防处牵头,总量处、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参与)


对于承担饮用水功能的湖库,严格执行保护区制度,建立富营养化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体氮磷等营养指标的监控,密切关注湖库营养水平动态。氮磷浓度超标或者处于富营养化状态的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制订氮磷污染物及富营养化控制方案,限期达标。(污防处牵头,监测处、监测站参与)


(七)推动流域氮磷综合控制


黄河流域围绕氨氮和总磷污染物,降低流域入河污染负荷。氨氮与总磷重点控制区包括渭河干流卧龙寺桥至魏家堡、南营至新丰镇桥河段;北洛河渭南段;延河干流石窑村至甘谷驿河段;无定河干流刘官寨至鱼河河段。从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农村生活、农业种植和城市面源污染等多方面控制氨氮和总磷排放强度,采取再生水回用和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降低水环境氮磷浓度水平。汉江丹江流域力争在2020年出境断面总氮浓度稳定不增,到2025年进入下降通道。汉江和丹江流域均为总氮重点控制区,围绕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网箱养殖和种植业等污染源,控制总氮污染排放量,逐步建立河湖滨污染缓冲带等生态防护屏障降低总氮入河负荷。(各市、区环保局负责)


(八)评估栏河蓄水堰坝等人工景观的富营养化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环办〔2011〕22号),已建成的栏河蓄水堰坝人工景观每年评估富营养化状态,连续两年达到富营养水平的,制定实施富营养化控制方案;连续五年达到富营养水平的,拆除堰坝,回复河道自然形态。未建的栏河蓄水堰坝项目应预测富营养化状态,达到富营养水平的,不得建设。(污防处牵头,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参与)


(九)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氮除磷技术示范


在陕南三市,选择适宜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深度脱氮技术试示范,通过升级改造,将出水总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下。在渭河流域宝鸡市、咸阳市和西安市,选择适宜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深度除磷技术示范,出水总磷浓度控制在0.2mg/L以下。(科技处牵头,规财处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法监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中,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对氮磷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建立整改台账,记录超标问题、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每季度公布整改进度和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不得销号。对达标无望的企业,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应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执法局负责)


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重点区域氮磷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的纳入省级环保督察。(总量处牵头,执法局参与)


(二)纳入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将氮磷减排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作成效显著地区项目。(规财处牵头,污防处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重点流域氮磷污染源解析研究,厘清污染物主要来源及组成。针对氮磷污染现状,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污染防治适用技术,通过评估、验证、筛选与集成,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科技处负责)


(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行业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总氮总磷自行监测、记录台账、报送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处牵头,执法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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